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《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,防治報廢機動車拆解過程的環境污染,規范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管理工作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規定了報廢機動車拆解總體要求,企業基礎設施和拆解過程污染控制要求,污染物排放要求,環境管理要求以及環境監測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07 年,本次是對《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》(HJ 348—2007)的第一次修訂。
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污染控制技術規范(HJ 348—2022代替 HJ 348—2007)